罗先生在一家店修车时,其爱车被大风吹下来的广告牌中的广告灯砸中,车辆受损。就赔偿问题,罗先生与广告牌的所有者张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,他一气之下,便将张某告上太仓市人民法院。
去年12月上旬,罗先生在修理汽车时,张某所有的广告灯箱从楼上被大风吹下,正好砸到了罗先生的爱车,致车辆多处受损,罗先生为此花掉汽车修理费2200元,于是他向张某索赔。可是张某也喊冤,因为他在广告灯被吹落之前已经跟修车店老板打过招呼,因为其广告灯不太牢靠,让修车店老板提醒顾客不要将车辆停在附近,如果广告牌掉下来砸到车辆可不负责。张某认为其已经尽到提示的义务,不应该对罗某的损失进行赔偿,即使赔偿的话张某也不能承担全部责任。罗先生感觉很委屈,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。
该案在审理过程中,法官向张某解释,关于物体坠落法律有明确规定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85条“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”。张某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仅仅“尽到提示义务”并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自己的证据。且如果认为他方也应该承担责任的,应该先赔偿罗先生后再向他方追偿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最终协商一致,由张某赔偿罗先生汽车修理费1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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